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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行知本人的辞职请求,经审议,决定接受金行知辞去永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报永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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