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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会议审议,决定林长汉副检察长为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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