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08〕143号
发布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8-25 15:02:49
来  源:  作  者: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切实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县委“三二一”战略举措,以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积极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紧抓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两大核心环节,努力培育科技型企业,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我县主导产业。

2.发展目标。到2012年,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0%以上,其中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5%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泵阀、鞋服、钮扣拉链和教玩具等传统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

二、重点产业和主要任务

3.重点产业。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永嘉县“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重点发展先进专用设备、新材料和生物制成品等产业;运用信息化管理、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泵阀、鞋服、钮扣拉链和教玩具等传统产业。

4.主要任务。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撑体系,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带动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三、优惠政策

5.税收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减免。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6.经费补助。每年安排30%以上的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风险投资机构、研发中心建设和科技型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支持力度。凡被列为国家863项目、963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火炬项目、新产品以及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火炬项目的,县财政给予配套或补助。

7.用地优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置特定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指标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企业倾斜。

8.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贷款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建立信贷联保机制。

四、支撑体系

9.搭建高新技术孵化、创新平台。加强同相关高等院校合作,在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大楼,设立种子资金,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平台,鼓励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项目与我县企业联合进入平台孵化,使孵化成功的项目在我县起到产业化带头作用。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包括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凡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县财政投入资金建立产业提升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产业提升基金主要用于引导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出资,培育具有较强发展潜力企业及与我县四大支柱产业链薄弱环节改造提升密切相关的科技型企业,鼓励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产业,县政府按25%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出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支持风险性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上各项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11.创办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高新技术项目退出机制,优化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环境,引导我县企业独办或联合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 

12.完善人才引进与培育基地。加大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下一代”企业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型人才培育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增强我县企业创新创业和风险投资意识,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3.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及产品,加大《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保护企业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14.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领导。县经贸、科技、财政、环保、税务、工商、质监、国土、金融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和各自职能,出台相应的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共同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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