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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永政办发〔2008〕83号
发布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8-7-2 10:15:21
来  源: 作  者: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

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和条件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协调小组

2.2  县协调小组职责

2.3  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3.2  指挥协调

3.3  信息通报

4 应急措施

4.1  人员到位

4.2  紧急救助

4.3  要求援助

5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救灾装备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7.2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制定单位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伤病人员能得到及时医治,死亡人员遗体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方案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2  适应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成立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1  县协调小组

县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局的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县环保局、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市港航管理局永嘉分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局、中国移动永嘉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嘉分公司、县电业局、县外事办、县侨办、县台办、各保险公司、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

2.2  县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配合事发地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受协调小组委托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

3)承担县政府或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拟定的统一口径,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单位按统一发布的新闻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同时负责事发地的市场粮油供应工作。

3)县经济贸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的紧急采购、调集等协调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掌握突发事件地域学校分布情况,教师、学生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情况,同时要求事发地学校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5)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公共事件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并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出具证明。

6)县民政局:牵头制订《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事发地重特大公共事件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要求事发地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对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和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成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工作。

7)县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8)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9)县规划建设局:负责事发地群众安置点水、气的供给,以及安置区域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中的房建工程建设。

10)县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和保障道路畅通。

11)县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2)县农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3)县卫生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4)县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5)县环保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事发地现场监督和处理。

16)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后遗体处理工作。

17)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县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8)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同县经济贸易局、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19)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防护,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20)县工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查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

2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定点生产或采购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2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23)县气象局:负责全县事发前和事发后的气象预报工作。

24)市航港管理局永嘉分局:协助处理水上遇险船舶、人员基本生活的交通运输保障及水上遇难人员的搜寻和打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遇险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和相关信息联络、通报工作。

25)县邮政局: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邮件,确保邮路安全。

26)县电信局、中国移动永嘉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嘉分公司:确保事发地的通讯畅通无阻,对事发地的破坏设施,尽早尽快地予以修复。

27)县电业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28)县外事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港澳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9)县侨办:协助处理公共事件中华侨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30)县台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排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31)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保险、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32)县慈善总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活动。

33)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人道主义救助。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按照影响范围大小、事态严重程度,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划分为3个等级。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需县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县政府的指令,由县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由各乡镇提出要求,需县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县政府的指令,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一般的,由各乡镇政府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接到县政府指令后,县协调小组组长应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县政府指令,县协调小组组长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县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及时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

必要时,县协调小组组长应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保障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县协调小组和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县协调小组决策。

3)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4  应急措施

4.1  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成员单位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2  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群众,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工作组,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3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县协调小组组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办,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6.2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储备棉被500床、衣服1万件;县发展和改革局储备大米400吨;县水利局储备麻袋7万条,冲锋舟9艘,救生衣200套;县卫生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临床抢救药品;县石油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柴油、汽油,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信息办、电信局、中国移动永嘉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嘉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4  救灾装备保障

1)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及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民政局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救助机构必须配备电脑等设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1)民政系统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乡镇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点。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有关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根据灾害特点,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2  制订单位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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