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提高我县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按区域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类即永嘉县工业园区(瓯北镇);二类即上塘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所辖范围的所有工业功能区;三类即除一类、二类外县域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工业功能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包括工业项目的准入审查及其前期、实施、竣工等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工业项目的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凡进入我县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准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对投资规模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但经有关乡镇(工业园区)、部门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工业项目鼓励进入标准厂房。
(三)在我县一、二、三类区域拟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5%、30%、25%。
(四)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严格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除规划、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五)准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其生产工艺必须达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准入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县内投资者其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必须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指标要求,且无闲置地。县外投资者原则上参照执行。
(八)投资者需提交有效资信证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低于50%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九)县外来永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注册。
(十)准入项目必须通过项目评审组的审查评估。
第六条 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上市企业或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现有工业用地亩税收(上年度)达到同期我县工业重点企业平均亩税收的2倍及以上的企业的项目;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列入省重点、“双千”工程、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和省级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五)需要收回存量国有土地的退二进三或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的项目;
(六)需要收回存量土地的拆迁安置企业的项目;
(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项目信息,每年要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投资项目储备入库,并要不断对项目库进行完善充实,实施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承接和持续发展。
第八条 由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牵头召集评审组成员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工作。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根据需要,每年要选择适当时间分批对项目库里的合适项目组织审查评估。
(一)坚持科学用地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用地性质、产业集聚效应及周边地理环境,尊重项目之间的可容性,对拟准入项目进行合理布局。
(二)召开工业项目准入评审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查,评审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能耗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业主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申报项目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每个项目负责人都必须在项目评审会上向有关部门及专家介绍项目相关情况,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决定是否通过准入评审,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三)县能源和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会同县发改、经贸、规划建设、招投标中心等相关单位制订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时,应当将通过准入审查的工业项目评审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必备条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投入产出、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项目用地确定后,项目投资者在供地之前必须向县政府缴纳每亩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要存入财政专户,不得移用。
(一)工业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开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土地受让者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二)项目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土地受让者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要累加计算。
(三)工业项目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约定标准的,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能拆除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应当要求土地受让者支付相当于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0.5%-2%的违约金。
(四)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出让土地。
第十二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土地受让者需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或工业园区)上报投资和工程进度,所在地乡镇(或工业园区)将情况汇总后报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受让者须在1个月内向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并达到审批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未达到要求的,按违约程度收取违约金,并在保证金中相应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前三个完整生产年度内,其投入产出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之比)要分别达到70%、90%、100%;其亩税收应达到同期工业重点企业平均水平的50%、70%和100%;其亩均工业产出值(项目年度工业总产值与项目总用地面积之比)应达到同期县工业重点企业平均水平的40%、50%和60%以上;未达到要求且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予核减并按原出让价格收回。
第十五条 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五年内,确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第一收购人,有权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经评估并确认后予以收购。如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或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满五年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进入市场转让。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符合工业园区、功能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准入和考核要求。工业园区、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转让的,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功能区乡镇政府审查同意。
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挖潜节地活动,努力提高生产性用房比例。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保障人防和消防等要求的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包括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与我县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