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重点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重点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永嘉县重点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三业提升、二极协调、一城突破”战略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扶优扶强政策,做大做强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重点企业,结合我县企业发展状况,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盈利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水利发电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通信、烟草、电业等)、旅游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每年制订当年的重点企业评选细则,确定各行业重点企业评选要求及产值、税收、亩税收、加减分条件、一票否决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四条 县重点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县重点企业评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评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施工产值,投资额或自营出口额)、实交税金总额、亩土地税收(指自有土地,竣工满一年的生产场地计算在内)必须达到当年评选规定要求以上,企业地税入库数占该企业税收总额的2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除年度完成投资额在考核额以上,其本年度和上年度平均实交税金也要在考核额以上。
(二)参评企业为永嘉县区域内的企业,在县统计、税收部门必须具有参评企业当年相关数据。
第六条 重点企业评选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特点,采取综合打分办法进行。具体方法如下:
(一)根据各产业特点及现状,分别制订不同行业参评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及功勋、巨龙、明星企业的评选要求。
(二)参评企业基础得分加上附加得分减去附减分为该企业的考核综合得分。
(三)按参评企业考核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并根据重点企业总名额及各行业企业分配名额,依次确定功勋、巨龙、明星企业名单。
(四)工业功勋、巨龙企业的当年实交永嘉税收必须达到规定考核额以上;其他各行业评功勋企业、巨龙企业的实交税收考核额参照工业企业确定,换算公式为:该行业基本税收考核额乘以工业功勋企业(巨龙企业)税收条件除以工业企业基本税收。
(五)集团公司中相同行业企业只能以一个法人名义参评,其税收等考核经济指标不同行业不能相加,只能以参评行业的指标参加相应的行业评选;在相邻生产场地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几家企业可以参照集团公司形式参评。
(六)销售产值等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税收入库(包括政策性规费,但不包括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税费)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自营出口以海关数据为准;土地面积以县国土资源部门数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用电量以电业部门数据为准,节能减排以经贸、环保、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条 重点企业评选按照主管部门与乡镇初审,评选相关部门审核校对,县重点企业评选机构成员会议联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三审一决定”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参评企业应填写《永嘉县重点企业评审考核表》,并提供相关部门数据证明材料。其中工业企业上报所在地乡镇经贸服务站审核盖章,其他行业企业分别上报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后上报县重点企业评选机构办公室。
(二)县评选机构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有关数据进行审查、校对、汇总后,送交评选机构各相关成员单位(包括所有行使一票否决权单位),再次对有关指标及数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评选机构办公室。
(三)评选机构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根据不同行业的指标及功勋、巨龙、明星企业的评选要求,提出功勋企业、巨龙企业、明星企业的侯选名单,提交评选机构联审会议研究确定。
(四)评选机构办公室将联审会议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县重点企业名单由县评选机构办公室在本县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
第八条 针对行业要求,设置企业评选考核标准和权数,分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两种考核标准和权数。
(一)工业企业评选考核标准和权数
工业企业考核基本分60分,其中工业总产值占20分,实交税金占30分,亩税收占10分。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当年考核额,得基本分20分,在税收负担率大于当年确定比例的基础上每超规定产值予以加分;实交税金达到考核额,得基本分30分,每超规定额税收予以加分;亩税收达到考核额,得基本分10分,超过考核额部分,按1倍至2倍当年考核亩税收之间(包括上限,下同)、2倍至3倍当年考核亩税收之间、3倍当年考核亩税收以上三个档次,每个档次内相应设置不同等级加分,亩税收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为了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品牌创建、承担社会责任,相应设置加分与减分项,具体参照当年考核细则。
(二)其他行业企业评选考核标准和权数
企业考核基本分60分,其中营业收入(施工产值或投资额)占25分,实交税金占35分。当年完成营业收入(施工产值或投资额)达到考核要求得基本分25分,在税收负担率大于一定比例基础上每超规定产值予以加分;当年实交税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近二年平均实交税金)达到考核额,得基本分35分,在当年企业税收增长率达到考核要求的前提下,其实交税金超过考核额每规定额度予以相应加分(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交税金必须大于当年该行业参评企业平均税收);为了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品牌创建、承担社会责任,相应设置加分与减分项,具体参照当年考核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