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鼓励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鼓励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永嘉县鼓励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
实施意见
为鼓励企业加快制度创新和上市,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带动我县经济发展的龙头骨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和《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改制成本,鼓励优质资产合并重组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2006年底以前,企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财政资助资金,不再进行财政贡献清算,对其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科目处理。对企业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专项应付款转入部分),在企业进行改制上市时,企业同意增资扩股,则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一次性收回资金,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再采用借款的形式继续用于该企业的发展。
2.2007年1月1日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其中,对企业的特殊扶持资金,其权属由县政府予以明确。
(二)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
(五)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来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
(六)对成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拟上市公司
(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该补贴不征所得税。
(二)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递增20%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以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
(三)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五)县有关执法部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的,先将检查事项、内容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提高上市公司运营质量,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一)鼓励上市与兼并收购。对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县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挂牌上市的,县政府再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永嘉县的(指税务关系),县政府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手续,市政配套设施费经批准予以减免,在环保、规划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加强对上市工作领导。县里成立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上市办)。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配备专门人员,保障专项经费。上市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对列入培育目标的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和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实行挂钩联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
(三)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在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中,县发改、经贸、财政、税务、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县上市办要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政策适用于按上市要求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指券商、会计师、律师已完成尽责调查,出具推荐上市意向书并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及上市公司。
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应将相关材料上报县上市办,由县上市办统一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以文件形式每年公布一次。企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有关优惠政策事项,应由县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公司被认定之日起(上市公司自挂牌之日起)5年内企业外迁,则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予以收回。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