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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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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5〕96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工业投资建设,提高引进外资、内资的质量,规范工业投资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工业产业层次。现就工业引资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引资项目要求 1、引进外资、内资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 2、落户在瓯北、桥头、乌牛、桥下、上塘等镇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政发〔2004〕37号文件规定(见附件)。其他乡镇下浮20%。 3、企业建设的厂区内部绿化率低于20%。 4、企业建设的厂区内部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用地比例不超过7%。 5、企业建设容积率符合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工业引资项目审批进度要求 1、企业建设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企业必须与所在乡镇签订投资建设协议。 2、企业在收到《企业建设通知书》三个月内,要根据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厂区总平和建设方案设计,并通过会审。未按期完成的,解除投资建设协议。 企业在收到《企业建设通知书》六个月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需报市级审批的,审批时间顺延一个月,报省级审批的,再顺延一个月。未按期完成的,则核减土地,直至解除投资建设协议,收回土地。 因行政原因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相应的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3、企业要在供地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进场施工。企业进场后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政府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企业动工建设后,要在二年内完成全部建设工程(按审批内容),只完成部分工程的,按比例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部分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政府无偿取得。 5、企业引进的外资按外资企业合同协议约定按期到位。未按期到位的按比例核减土地。 三、工业引资项目施工建设要求 1、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图纸,并自觉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企业项目要根据有关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如因工程建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引起工程纠纷或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4、企业施工建设中,如因出现资金、产品等问题而停建、解散等造成土地闲置,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清算。县政府有优先收购权,土地按原出让合同的地价款再加上同期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地上建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四、工业引资项目生产效益要求 1、企业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正常生产(动工后满二年),单位土地面积产值要达到300万元/亩以上。 2、企业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正常生产(动工后满二年),单位土地面积税收(国税、地税不包括费)要达到15万元/亩以上。税收不足15万元/亩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引进的外资、内资工业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外资 项目 建设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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