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05〕160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永嘉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快速、有序地做好控制与扑灭工作,确保我县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鸽等)烈性传染病,是严重危害养禽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一类动物疫病。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均需遵照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总责,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制。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扑灭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第二章 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均设置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政府行政首长担任组长,农业、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经贸、质监、林业、科技、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第六条 各级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按照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统一协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其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级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必须建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为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充分准备。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由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的相关工作。
(一)农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处理疫情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成立应急预备队。
10、负责做好疫情通报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流行,同时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它禽类产品使用、加工单位禽类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调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防扑疫经费和应急防扑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应急防扑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商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经贸部门:负责按动物防疫要求做好本系统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
(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车辆正常、快速通行,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周围
(八)交通部门: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承运禽类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质监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化验工作。
(十)林业部门:做好野生禽鸟类保护工作,并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禽鸟类疫病情况调查。
(十一)科技部门:协调农业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二)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其它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和确认
第八条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态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A、B两级:
(一)A级疫情:在短期内呈暴发或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禽类数量较多,疫情涉及3个乡镇以上的;或疫点少、发病面不广,但疫点发病禽类数量在500羽以上的;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A级疫情的。
(二)B级疫情:在A级疫情程度以下,呈散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第九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初步临床诊断,有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等的,可按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求,报请当地政府对疫点采取临时性严格封锁措施,对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同时通过专渠道迅速将情况逐级报告至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三)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局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并由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
第四章 疫情的报告与通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政府行政首长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不准谎报、瞒报、漏报、不报或阻止他人报告疫情。
第十一条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接到报告后,对疫情进行初步确认,2小时内报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发病禽类和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初步诊断意见;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章 疫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落实疫情控制扑灭,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一)疫情确认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
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做出评估。
(二)县领导小组责成疫情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处理,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到场指挥,落实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请求县领导小组的防疫物资供应和扑疫经费保障等,投入扑疫工作,及时拔除疫点,并清场消毒。具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4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是指发病禽类所在的地点。即发病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屠宰、经营场所;如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发布封锁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4小时内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落实封锁措施:封锁令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扑疫队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期间,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疫点所在的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服从乡(镇)政府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1)疫点封锁:严禁一切禽类及其产品和相关动物进出,死亡、扑杀的禽类及其产品应就地销毁或用高强度密封包装袋密封包装,并对外包装袋消毒后运出销毁处理,运载工具出运前应彻底消毒。禁止一切物品运离疫点,人员离开疫点时应更换衣、鞋,并经严格消毒。
(2)疫区封锁: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布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4、实施强制扑疫措施: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派员对应当扑杀的染疫禽类极其同群做出勘查。勘查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扑杀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同时扑杀的禽类连同死亡的禽类全部按国标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同时,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
在治安秩序复杂时,公安部门派驻基层的单位要派出警力维护治安。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情处理全过程,要派员到场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完毕后,做好详细记录,建立疫情处理档案。
5、通报疫情与防范: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辖区内各个乡(镇)政府和周边县(市、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疫情,促使做好防范工作。
对受威胁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紧急监测疫情: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报请县领导小组采取相应措施。
7、疫源分析与追踪:在疫点基本拔除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开展调查,一经查获立即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8、人员防护:处理疫情的人员、饲养人员和其他进入发病现场的人员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发病场所时,应佩带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穿防护服和套鞋。同时,密切接触病禽者,如出现类似人流感症状时,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医疗单位就诊。
9、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并进行彻底消毒后21天,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通知该乡(镇)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三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和扑灭工作,特别重大的疫情要报请上级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扑疫。在B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本县或疫区乡(镇)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2、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疫情确认后8小时内,对扑疫工作做出系统部署,并亲自到场指挥有关部门落实控制和扑灭措施。
3、县领导小组应当调动防疫资金、应急预备队、防疫物资,及时支援疫区扑疫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援,甚至请求武警、部队支援。
4、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密切监测疫情态势,疫情动态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领导小组采取相应措施。
5、疫情封锁的解除需经划定疫区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
第六章 保障系统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储备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诊断手段。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禽流感疫情防治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决策。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疫情处理的防疫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九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末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对拒不服从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调度的,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永嘉县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