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行政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永委发〔2000〕113号
(2000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不设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和提高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理顺村两委关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千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本村的公益事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村两委关系
第四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重大问题实行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自身的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村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原则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村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村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二)经常听取村配套组织、党员群众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遇到突发性事件或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问题,党支部委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支部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有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支部委员会活动。书记要敢于负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同时要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接受委员的监督。党支部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五)村党支部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则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议事与决策
第七条 村支部党员大会
(一)村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党员。
(三)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决议。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四)村支部党员大会应有专人记录。
(五)议事范围为村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直接召开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对象为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各支部委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讨论研究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支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能计算入票数。
(四)讨论问题应议而有决,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和集体的智慧果断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书记、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七)议事范围
1、村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酝酿讨论需要提请乡镇党委决定的事项
3、酝酿讨论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问题
4、对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协调,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
(一)村民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对象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空缺或离岗时间两个月以上,由乡镇党委确定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委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米不及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临时处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六)议事范围
1、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酝酿讨论需要提交村党支部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3、对村党支部委员会、村两委会决定以及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两委成员参加,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必须有各自班子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赞成人数分别超过各自班子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制订本村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具体方案;研究落实村党支部委员会决定事项的有关工作措施。
2、审议和制定本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研究制订本刊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3、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夏粮入库、征兵、上级规定的各种税费和提留款收缴等工作。
4、研究安排上级政府调拨的资金和下达的用地指标,研究确定土地管理和土地承包方案及村民的口粮调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重要基建项目等事宜。
5、研究年度财务收支安排,决定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研究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
6、研究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讨论以村两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和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四)村两委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部分村两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
(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注意保密。
(六)对村两委一些难以决定的问题,由乡镇党委、政府裁决或协调决定。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八)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并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人事管理
(一)村两委成员、配套组织负责人及会计由乡镇党委负责管理。村两委任期届中,乡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任免村党支部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村配套组织负责人及村会计任免,村党支部委员会应听取多方面意见,征得乡镇所属相关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经集体研究后报乡镇党委审查、批准。
(二)村文书、出纳、村办企业负责人及村配套组织其他成员由村党支部负责管理。其人员聘用,应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并经与村民委员会讨论、协商后,由村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村财务主管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村两委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兼任或担任村会计或出纳。
(二)财务开支实行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
(三)有预决算方案、合同规定及较少数额的经费支出,由财务主管审批;较大数额经费支出,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财务主管商议决定;重大数额经费支出,经村两委研究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费支出较少、较大、重大数额的界定,可根据本村实际,由村两委提出初步方案,报乡镇党委审查确定。
(四)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后,财务主管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财务主管不得审批。
第十四条 印鉴管理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印鉴由支部委员会组织委员保管(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确定一名正式党员保管),村民委员会印鉴由村会计保管。
(二)村两委印鉴要妥善保管,村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计变动,需及时移交,禁止任何人截留;办理重大事项手续需盖印鉴的,应及时报告,禁止擅自办理。
第十五条 民主监督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同时,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二)落实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季报告一次工作。
(三)坚持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两委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各有关事项和村民关心的问题,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村财务公开全年不少于四次。
(四)村两委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规则的人或事,视其性质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共永嘉县委组织部、永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